勞社部函〔2005〕1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
新修訂的《集體合同規定》已于2004年5月1日施行。為認真貫徹實施《集體合同規定》,推進企業普遍建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現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宣傳《集體合同規定》,充分認識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工作的重要性
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工作,建立企業自主協調勞動關系機制,不僅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調整企業勞動關系的內在要求,也是實現我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勞動關系調整體制目標的重要舉措。做好這項工作,對于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企業生產發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局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企業代表組織),要認真制定學習宣傳方案,組織有關人員學習新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廣泛開展宣傳活動,使各企業和廣大職工充分認識和了解新頒布《集體合同規定》的意義和內容。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集體合同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推動企業全面建立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把學習宣傳貫徹《集體合同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二、加大推進建立健全集體協商機制的力度,實現制度化規范化
建立健全集體協商機制是深入推行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工作的關鍵。新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對集體協商的內容、協商的準備、協商的程序、協商的中止等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為在各類企業普遍建立集體協商制度提供了依據。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企業代表組織)要在促進企業集體協商機制的建立上下功夫。要把建立集體協商機制作為完善集體合同制度的重要內容,在各類企業普遍開展集體協商。對于涉及勞動標準、勞動條件及其他與勞動關系相關的問題,由用人單位代表與相應的工會組織代表或職工推選的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加以確定。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都不得拒絕集體協商。要指導企業制定集體協商規則和具體辦法,規范和完善集體協商程序,具體細化集體協商內容,建立集體協商自我約束機制,實現企業集體協商制度化、規范化。
三、明確集體協商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提高集體協商代表的自身素質
新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對集體協商代表的產生方式及職工協商代表保護等作了新的規定,明確了集體協商代表的權利和義務,規定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職工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并明確了集體協商代表的任職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企業代表組織),要指導和幫助企業認真選派好集體協商代表,建立和完善委托本單位以外人員擔任協商代表的辦法,加強對職工協商代表的保護,在他們受到不公正待遇或打擊報復時,有關部門要堅決依法予以糾正和處理。要加強對企業集體協商代表及相關人員的培訓,使他們全面理解和掌握《集體合同規定》及相關的法規政策、經濟管理、企業財務知識和協商技巧等,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和集體協商能力。
四、以工資集體協商為切入點,努力提高集體協商的實效性
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不僅是建立“市場機制調節、企業自主分配、職工民主參與、政府監控指導”的企業工資分配新機制的重要手段,也是增強集體協商制度針對性和實效性、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有力措施。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企業代表組織),要把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作為增強集體協商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切入點,指導企業與職工代表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工資支付辦法等事項進行協商。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要注意妥善處理國家、企業與職工之間的關系,不同層次、不同崗位工種職工之間的關系,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之間的關系,努力做到統籌兼顧、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當前,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協商的內容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可以各有側重,要通過工資集體協商,著力解決部分企業存在的拖欠、克扣職工工資問題,確保工資能夠按時足額發放。同時,要將非公有制企業、自主決定工資總額的國有和集體企業作為推行工作集體協商的重點。經過努力,力爭3—5年內在大多數企業中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建立起工資分配新的決定機制。
五、從實際出發,確定集體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新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豐富和拓展了集體合同的內容和范圍,在原有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與衛生等內容的基礎上,增加了補充保險和福利、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合同管理、獎懲、裁員等內容,并逐條加以細化,使集體協商集體合同的內容更加具體,更具有可操作性。根據集體合同實踐的需要,新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增加了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明確企業與職工可以就勞動關系某一方面的突出問題,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專項集體合同。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企業代表組織),在推行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工作中,要有針對性地指導企業從實際出發,根據不同情況,逐步將與勞動關系相關的勞動標準、勞動條件等納入集體協商范圍,保證簽訂的集體合同內容實在有效。對直接關系到職工勞動權益和經濟利益的問題,尤其是工資支付、休息休假、裁員保護、企業年金等,企業都應當與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加以確定,并可以就其中的單項內容簽訂專項集體合同。
在非公有制企業特別是小型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可以由一定區域內或行業用人單位代表或企業代表組織與相應的職工代表或工會組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補充保險和福利等事項或其中的若干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依法生效后,對所轄企業和職工雙方具有約束力。企業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規定。
六、加強指導,密切配合,推動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工作健康發展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企業代表組織),要以實施新的《集體合同規定》為契機,在推進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上取得新的突破。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對本地區推行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工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密切配合,通力協作,推動這項工作向縱深發展。要把推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工作,作為深化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從各地實際出發,對本地區推行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工作作出具體部署和安排,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目標,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推進。要加強對有關經濟指標、物價指數、勞動力市場供求、工資分配等情況的研究分析和統計測算,定期發布相關政策和信息數據,為企業開展集體協商提供依據。要做好集體合同的報送備案和統計工作,指導企業和工會簽訂的集體合同依法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做好審查備案工作,并相應做好有關情況的統計工作。要加強對集體合同的管理和履行情況的監督監察工作,建立健全監督制約保證機制,把勞動保障監察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緊密結合起來。對集體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中發生的爭議,要及時依法進行協調處理。要充分發揮三方協調機制的作用,深入進行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區開展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工作的指導意見,推動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工作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中充分發揮作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二〇〇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