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于印發《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合同和書面協議訂立指引(試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為更好地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引導企業依法合規用工,根據勞動合同法、《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我們編制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合同和書面協議訂立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現印發給你們。
各地要認真組織學習培訓,準確理解《指引》內容,結合本地實際,加強對平臺用工的指導,穩妥有序推動《指引》應用。同時,密切跟蹤了解《指引》應用情況,注意總結好的經驗做法,研究解決各方反映的問題,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合同和書面協議訂立指引(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引導企業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書面協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指引。第二條 本指引供企業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書面協議時參考。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是指線上接受互聯網平臺根據用戶需求發布的配送、出行、運輸、家政服務等工作任務,按照平臺要求提供平臺網約服務,并獲取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本指引所稱企業是指平臺企業和平臺用工合作企業。第四條 企業要根據用工事實和勞動管理程度,綜合考慮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是否需要遵守有關工作規則和勞動紀律及獎懲辦法、工作的持續性、能否決定或者改變交易價格等因素,與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第五條 企業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書面協議,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六條 企業要如實告知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完成平臺網約服務有關的情況,有權了解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訂立勞動合同或書面協議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應如實說明。第七條 勞動合同、書面協議由企業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采用紙質形式訂立的,由企業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采用電子形式訂立的,應當符合法定要件,企業要確保勞動者可以使用常用設備隨時查看、下載、打印完整內容。第八條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書面協議具有約束力,各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變更勞動合同、書面協議以及企業修訂與履行勞動合同、書面協議直接相關的制度規則和平臺算法,要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企業應當與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不得以誘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等減損勞動者權益。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第十條 勞動合同應當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信息、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事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第十一條 平臺企業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由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招用勞動者并組織其提供平臺網約服務的,可與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就保障勞動者權益簽訂專項協議或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平臺用工合作企業要向勞動者如實說明與平臺企業約定的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可將與平臺企業訂立的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專項協議作為訂立勞動合同的附件。第十二條 平臺企業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可以在勞動者注冊平臺個人賬戶時訂立,也可以在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前訂立。第十三條 書面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平臺企業和勞動者的基本信息、訂單推送與確認、報酬、服務時間與休息、職業保障以及協議的變更、解除和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事項。第十四條 平臺企業委托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作為第三方,與平臺企業、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協商訂立三方書面協議,在協議中明確其受平臺企業委托承擔的人力資源管理和服務職責。訂立三方書面協議,不改變平臺企業應當承擔的用工主體責任。第十五條 平臺企業應當遵守行業管理規定用工,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依法合規訂立勞動合同、書面協議。第十六條 個人依托互聯網平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不適用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