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部發〔1996〕1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總工會、經貿委(計經委)、企業家協會:
隨著《勞動法》的貫徹實施,大部分地區積極穩妥地開展了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試點工作,這對于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維護職工與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進一步統一認識,加強指導,逐步建立起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要以《勞動法》和《工會法》為法律依據,在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同時,本著積極穩妥、保證質量、注重實效的原則逐步實行,形成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平等協商,政府依法調控的勞動關系調整體制。
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協調勞動關系的有效機制。當前重點應在非國有企業和實行現代企業制度試點的企業進行。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要在抓好組建工會工作的同時加快推行;進行現代企業制度試點的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其它具備條件的企業也可以積極穩妥地實行。
三、建立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促進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健康發展。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建立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貿部門和企業家協會共同組成的三方性協調機制,定期就勞動關系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為企業的集體協商和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創造良好環境。
當前可就企業集體協商過程中存在的企業裁員、職工帶薪休假等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為企業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提供參考性依據。
四、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工作的協調、指導和服務。
1.與有關方面合作,制定實施方案,完善相應的規定和辦法,使企業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工作有章可循。
2.建立健全集體合同管理制度。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集體合同管理專門機構,健全集體合同報送、登記、審核、通知等手續。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進行審核備案,并做到準確、及時。
3.加強對集體協商雙方代表的培訓和指導,為協商雙方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詢服務和信息資料。
五、建立健全各級工會組織,為實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創造條件。
各級地方和產業工會應加快在企業尤其是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建立健全工會組織,為實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創造條件。在小型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組建行業性或區域性工會聯合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
六、在企業工會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過程中,上級工會組織應給予指導和幫助,提供有效的服務,要加強對工會骨干及工會代表的培訓。
七、各級經貿部門要認真做好企業參與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指導工作。
1.要把建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與企業改革結合起來,積極穩妥地進行。密切注意企業勞動關系的新變化,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主動與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協商,及時解決。
2.加強對各級企業家協會的指導,幫助企業家協會完善組織,提高人員素質,充分發揮其作用。
3.加強對企業的指導和服務,在提高企業經營者隊伍素質的同時,強化經營者的資產經營責任。對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要督促企業認真履行,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
八、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過程中,雙萬應當平等合作、相互尊重。一方提出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應當給予答復。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協商或出現糾紛,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按照《勞動法》“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任何一方不得有過激行為,雙方均有義務維持勞動關系的穩定和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九、集體合同的條款要兼顧雙方的利益,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勞動行政部門、上級工會組織、經貿部門和企業家協會應加強對集體合同履行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處理。
十、處理好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關系。勞動合同是職工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十一、勞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貿部門和企業家協會要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支持下,密切配合,共同推動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要努刀做好宣傳動員工作,使企業管理者、工會干部和職工群眾充分認識建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重要意義和作用;要加強培訓工作,提高雙方代表的素質、法律水平和進行協商的能力;要總結推廣典型經驗,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注重實際效果,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完善。
勞動部
全國總工會
國家經貿委
中國企業家協會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